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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指定「重修順天宮碑記序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
刊登日期:2017/10/6
發文日期:2017/10/6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63809916H號
主旨:公告指定「重修順天宮碑記序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一、名稱:重修順天宮碑記序。
二、分類: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。
三、古物綜合描述:
(一)年代:西元1852年(清咸豐2年)。
(二)數量:1件。
(三)尺寸:寬54公分、高106公分。
(四)主要材質:石質。
(五)指定理由:
1、本件石碑記載順天宮重修之原委(清道光14年至咸豐2年),對地方記憶保存深具意義;撰書人清大坵田堡馬龍瑞,是研究地方史的資料。
2、標準清代石碑材料(花崗岩)、刻法、字體清晰,可作為研究清代石碑工藝的材料。
(六)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、4、5、6款指定評定基準。
(七)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府文資二字第1063809916H號。
(八)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一般古物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
附件:
  • 雲林縣一般古物「重修順天宮碑記序」